大葉大學應用日語學系
「學生校外實務」實習辦法
※第一條
為落實大葉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理論與實務並重的教學理念,提供學生進入職場之前的「最後一哩」教育,作為學生銜接在學與職場的 總體驗,檢驗與行動反思,同時提供本系教學 課程科目與內容的反思與修正,特別設置應用日語學系學生校外實務實習辦法(以下簡稱 本辦法)。
※第二條 本系學生實務實習期間如下:
一、上學期實習期間為每年 9 月至隔年 1 月,依校訂行事曆之學期起訖日為主,另得視業 界需求彈性調整,詳細日期詳訂於契約書與 申請表。
二、下學期實習期間為每年 2 月至 6 月,依校訂行事曆之學期起訖日為主,另得視業界需 求彈性調整,詳細日期詳訂於契約書與申請 表。
※第三條 實習學分
一、107 學年起,實務實習(一)(4 學分)、實務實習(二) (5 學分)、實務實習(三)(4 學分)、實 務實習(四) (5 學分)為系選修課程,實務實 習(一)、(三)實習時數分別為 320 小時,實務 實習(二)、(四)實習時數分別為 400 小時,每學期實習總時數以 720 小時為原則。
二、修畢實務實習(一)、實務實習(二)、實務實習(三)、實務實習(四)者,依相關實習辦法, 完成實習工作,可認抵大四上或大四下所有 之系訂與院訂必修學分,惟不可重複認抵。
※第四條 本系實務實習學生之義務如下:
一、須繳交學雜費並完成註冊手續。
二、參與實務實習同學不受最低應修習學分數之限制,若因參與實務實習未能修畢畢業學 分而導致延畢,由學生自行承擔。
三、須出具「家長同意書」,同意書內容明訂權利義務,格式另訂之。
四、每月月底前需按時繳交前一個月之實習報告書,連續 3 個月未繳交者,則強制召回, 不得繼續實習且該學期成績不予承認。
五、實習結束後,須於一個月內繳交完整實習成果報告書。
※第五條 申請資格:
一、大三以上學生。
二、學生操行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。
三、國外實習須通過能日語能力檢定 N3 或以上;Jtest 準 D 級或以上。國內實習則依實習廠商要求之語言能力為規範
※第六條 實習作業流程
一、由學系教師挑選實習合作廠商,並邀請廠商到校進行實習說明會。
二、由學系教師篩選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,再由實習廠商面試。
三、召開實習委員會審核實習申請通過名單。
四、與實習企業簽訂實習三方合約書,包含學校、實習單位及實習學生三方。
※第七條
學生於實習課程期間出訪實習單位必須事先投保意外險,投保天數須與實習天數相符或多 於實習天數,由實習單位或校方支付保費,並 由支付者指定保險項目及金額。
※第八條 實習指導老師職掌
一、實習廠商面試、簽訂合約及實習廠商聯繫相關事宜。
二、指導學生將所學應用於實習工作上,以達成實習目標。
三、實習期間,進行實習單位訪視 1~2 次,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,若學生於國外實習,得 以視訊進行訪視。由實習指導老師視學生需要 提供相關輔導與協助,並持續與實習廠商保持聯繫。
四、指導學生撰寫實習成果報告書。
※第九條 實習守則
實習期間應恪守實習單位之紀律與規定,準時上、下班,不得無故遲到早退。請假者,須 依實習單位之規定辦理。無故任意中斷實習者 或雇用業主判斷不適任者,不予計分且之後 不得再參加所有實習活動。若因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工作者,則視狀況經系務會議討論 再 予以個案處理。
※第十條
若受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或特殊情況以致學生無法繼續實習、實習場域防疫風險評估未通 過、學生自願取消實習等情況,經學系與實習 單位溝通後得提出終止實習,並簽訂大葉大 學校外實習提前終止合約書。
※第十一條
為保障學生權益,對因故無法完成實習者,經所屬教學主管同意,得以其實習總時數並依 照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抵任相關科目,不足之 學分數,則依照本校相關修課辦法,由學系 協助學生修習其所缺修之課程。
※第十二條
修課學生如為在職人士,不得以其工作抵免實習課程學分。
※第十三條
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